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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劭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愛鄉傳播大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吳鎮生
即債務人
債務人
吳包彩娣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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