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0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0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李劭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愛鄉傳播大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鎮生
- 即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包彩娣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3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