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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聲請人
道蒂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蒂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佳妃、蔡靖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故應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靖慧之另一法定代理人(即其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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