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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楊境碩
  • 法定代理人
    方世榮、劉綺眞

  • 原告
    安誠光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榮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號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瑞榮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世榮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王俊凱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安誠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綺眞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9,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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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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