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 原告
-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永輝
- 訴訟代理人
- 周中臣律師
- 被告
-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婷
- 被告
- 日日春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杰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淳育律師
陶德斌律師
江雍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得否請求原告支付維修費,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裁定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判決在卷可稽,是本院110 年11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理由已復不存在,爰依職權將上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