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洪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葛光輝律師住詳卷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王新得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明律師住詳卷
梁家豪律師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20號
梁家豪律師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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