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潘快、郭欣怡、曾士哲
- 法定代理人楊秀蓮
- 當事人靜蓮寺、張益昆、陳良榮、林靜昉、張文琴、鍾嘉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靜蓮寺 法定代理人 楊秀蓮 被上訴人 張益昆 陳良榮 林靜昉 張文琴 鍾嘉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蘇禹蓁 被上訴人 陳碧鳳(即陳清音之繼承人) 陳昭坤(即陳清音之繼承人)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國王城堡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 國112年8月1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 示判決,嗣因颱風來襲,112年7月28日全日經屏東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本件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廖苹汝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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