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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潘快郭欣怡曾士哲
  • 法定代理人
    楊秀蓮

  • 當事人
    靜蓮寺張益昆陳良榮林靜昉張文琴鍾嘉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靜蓮寺 法定代理人 楊秀蓮 被上訴人 張益昆 陳良榮 林靜昉 張文琴 鍾嘉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蘇禹蓁 被上訴人 陳碧鳳(即陳清音之繼承人) 陳昭坤(即陳清音之繼承人)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國王城堡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 國112年8月1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 示判決,嗣因颱風來襲,112年7月28日全日經屏東縣政府公告停止上班上課,致本件無法如期宣判,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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