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6號
- 原告
- 明靖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姿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慧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國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林國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