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 原告
- 永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德烈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德樹、周德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
(一)屏東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其上同段000 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
(二)被告周德樹、周德林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