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李宗濡
- 法定代理人簡怡文
- 原告屹珽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一、原告與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萬7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19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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