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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李宗濡
  •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 原告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一、原告與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萬7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19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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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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