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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告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一、原告與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萬7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19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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