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 原告
-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怡文
一、原告與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萬7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19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