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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號

原告
成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雯
被告
陳侹維即陳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4,0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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