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4號
- 原告
- 成鴻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嘉雯
- 被告
- 陳侹維即陳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4,0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