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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薛全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訴人
錢明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觀寶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2,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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