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告
林明農即雲朵分子冰淇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有法定代理人者,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8日以110 年度補字第4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 萬7,233 元及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已於同年2 月3 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本院所命補正之事項,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