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
- 上訴人
- 財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杰龍
- 被上訴人
- 吳天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497 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查詢表各1 份在卷可憑,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