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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8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政斌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送達代收人施承典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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