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宏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金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萬88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