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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凃春生劉千瑜高世軒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沅菁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天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閏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萬6,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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