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原告
- 陳嘉松即嘉松水電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邱芬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椿堅律師
- 被告
- 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煥永
- 被告
- 林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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