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方仕賢
- 被告
- 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少帆
- 被告
- 蔡美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9 萬99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316 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949 萬99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8 年3 月5 日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給被告龍馬成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龍馬成公司),並由被告蔡少帆、蔡美人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以及如有授信契約書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所定情事應視為全部到期。詎龍馬成公司於109 年12月11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依兩造間之授信契約書第6 條規定,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共積欠原告本金949 萬998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又被告蔡少帆、蔡美人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有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第66頁、第71頁至第73頁)。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所述屬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以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 │違約金 │ ├──────┼──────┼───────┼─────────┼───────────────┤ │66萬6660元 │108年3月5日 │111年3月5日 │自109 年11月5 日起│自109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 │ │ │ │利率2.955 %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 │ │ │ │利息。 │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66萬6660元 │108年3月5日 │111年3月5日 │自109 年11月5 日起│自109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 │ │ │ │利率2.955 %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 │ │ │ │利息。 │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25萬元 │109年5月22日│109年11月22日 │自109 年10月22日起│自109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 │ │ │ │利率2.765 %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 │ │ │ │利息。 │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75萬元 │109年8月3日 │110年2月1日 │自109 年11月3 日起│自109 年12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 │ │ │ │利率2.765 %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 │ │ │ │利息。 │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75萬元 │109年5月22日│109年11月22日 │自109 年10月22日起│自109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 │ │ │ │利率2.892 %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 │ │ │ │利息。 │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5萬元 │109年8月3日 │110年2月1日 │自109 年11月3 日起│自109 年12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 │ │ │ │利率2.765 %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 │ │ │ │利息。 │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333萬3328元 │109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自109 年11月4 日起│自109 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 │ │ │ │利率2.955 %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 │ │ │ │利息。 │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83萬3332元 │109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自109 年11月4 日起│自109 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逾期6 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10%│ │ │ │ │利率2.955 %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 │ │ │ │利息。 │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債權本金合計:949萬99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