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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凃春生

上訴人
即被告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嶺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畯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19萬4,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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