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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凃春生

上訴人
即被告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基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屹珽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808萬7,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6,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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