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泰承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炫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37萬1,8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737萬1,8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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