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李育任
- 當事人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家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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