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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李育任

  • 當事人
    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蔡文龍即賜德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家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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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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