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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俞亦軒

上訴人
即被告
程祥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勝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1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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