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程祥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建達砂石企業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黃建榮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勝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1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