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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鑫德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季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12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0 年3 月2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安昇土木包│合作金庫商業│109 年11月30日│240,825元 │SM0255458 │鑫德水泥製│
│    │工業吳英豐│銀行枋寮分行│              │          │          │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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