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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李正明即鍾瑞枝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美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19 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萬巒分駐所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及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 日陸仕字第21號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0 年1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0 年4 月2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
│000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8775 │1   │1000│    │
├──┼──────────┼───────┼──┼──┼──┤
│0002│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58 │1   │2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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