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新普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尚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6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6 月2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原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0 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10 年10月5 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考│ ├──┼────────────┼───────┼──┼──┼───┼──┤ │0001│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1-2│ │1 │100000│ │ ├──┼────────────┼───────┼──┼──┼───┼──┤ │0002│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2-4│ │1 │100000│ │ ├──┼────────────┼───────┼──┼──┼───┼──┤ │0003│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3-6│ │1 │100000│ │ ├──┼────────────┼───────┼──┼──┼───┼──┤ │0004│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4-8│ │1 │100000│ │ ├──┼────────────┼───────┼──┼──┼───┼──┤ │0005│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5-0│ │1 │100000│ │ ├──┼────────────┼───────┼──┼──┼───┼──┤ │0006│光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F0000116-1│ │1 │1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