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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陳怡先

  • 原告
    曾百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聲 請 人 曾百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8 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原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1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10 年12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財進源肉品│臺灣新光商業│110 年6月15日 │606,200 元│OX0666184 │曾百慧│ │ │有限公司 │銀行萬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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