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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

聲請人
曾百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已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8 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原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經聲請人於111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10 年12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財進源肉品│臺灣新光商業│110 年6月15日 │606,200 元│OX0666184 │曾百慧│
│    │有限公司  │銀行萬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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