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1 日
- 當事人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蔡長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6號抗 告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美雪間因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