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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23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3號

抗告人
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姜玉芬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

二、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三、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四、又查本件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未適法表明抗告意旨(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復未經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蔡長龍為簽章(誤載為蔡郭照),爰併命抗告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補正書狀。

五、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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