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3號抗 告 人 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姜玉芬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 二、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三、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四、又查本件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未適法表明抗告意旨(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復未經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蔡長龍為簽章(誤載為蔡郭照),爰併命抗告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補正書狀。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