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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劉子健

抗告人
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欣頴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二、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10年度勞執字第24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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