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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告
戴元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訴請被告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92,96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稱之因給付工資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3 元(計算式:7,600 元×1/3 =2,5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五、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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