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7號
- 原告
- 戴元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訴請被告宏益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692,96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惟上開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稱之因給付工資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3 元(計算式:7,600 元×1/3 =2,5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五、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