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原 告 高宗偉 歐秀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興研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原告高宗偉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88萬22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0元。 三、查本件原告歐秀芬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工資共計70萬83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