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2號
- 原告
- 王金土
- 訴訟代理人
- 柯期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奇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許銘桐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 萬12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242元。
三、茲因原告已另案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裁判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日後該案經駁回確定者,原告即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