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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告
陳怡君
原告
林彩榆
原告
杜華薰
原告
廖子涵
原告
王雍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廖子涵」部分之記載,均應予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廖子涵前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生效,已非本件當事人。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廖子涵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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