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陳怡君 林彩榆 杜華薰 廖子涵 王雍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廖子涵」部分之記載,均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廖子涵前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向本院具狀撤回起訴生效,已非本件當事人。故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就原告廖子涵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