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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陳怡先

  • 原告
    黃秋妤
  • 被告
    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黃秋妤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 告 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sh Mohan Garg 訴訟代理人 王昱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興耐火村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法興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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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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