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

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薛全晉

上訴人
廖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玉金間請求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張婉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身分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