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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秋吟

上列聲請人與金奇企業社即呂韋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呂韋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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