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志文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秋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7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秋吟 上列聲請人與金奇企業社即呂韋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呂韋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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