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戴賐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667號異 議 人 戴賐宏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經異議者,有第518 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所提出之書狀,應載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若為法人應記載其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121 條第1 項亦分別設有明文。依此,當事人所提出之書狀如不合程式,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司法事務官得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異議人於民國110 年12月6 日以個人名義,對本院於110 年11月12日所作成110 年度司促字第12667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該異議非以債務人大寬食茶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大寬食茶公司) 名義提出,且未蓋用該公司之印文。嗣本院於110 年12月30日裁定命異議人於文到5 日內更正異議人為大寬食茶公司,並補具大寬食茶公司之印文,異議人已於110 年1 月1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惟異議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揭條文規定之旨,異議人所提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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