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2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林燕欽即茶言觀舍精緻茶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者,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