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22號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俊霖 人 債 務 人 陳來成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玖萬伍仟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