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0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66號
- 債權人
- 林萬金
- 代理人
- 林敏燕
- 債務人
- 信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永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②新臺幣壹佰萬元、③新臺幣壹佰萬元、④新臺幣參佰萬元部分,自①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②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③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④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