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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清文

上列聲請人與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本件出貨單所示出貨人乃豪印企業社,何以聲請人得主

  張對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194903元之債權?請

  提出主張之依據至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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