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清文
上列聲請人與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本件出貨單所示出貨人乃豪印企業社,何以聲請人得主
張對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194903元之債權?請
提出主張之依據至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上列聲請人與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本件出貨單所示出貨人乃豪印企業社,何以聲請人得主
張對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194903元之債權?請
提出主張之依據至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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