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7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代理人
- 林政豐
- 債務人
- 順鴻昇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方姿宥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順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