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東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炳煌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完整協商內容之電子郵件。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