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 上列聲請人與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完整協商內容之電子郵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