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慧嶸即永盛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廖凱瑞、廖凱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廖凱丞須負連帶責任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