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債 權 人 蔡慧嶸即永盛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廖凱瑞、廖凱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補正狀中關於「連帶更正」之真意是否為:若對債務人廖凱瑞強制執行無果時,應由保證人廖凱丞負給付之責?或僅以債務人廖凱瑞為本案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