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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債權人
蔡慧嶸即永盛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廖凱瑞、廖凱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 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陳明,補正狀中關於「連帶更正」之真意是否為:若對債

務人廖凱瑞強制執行無果時,應由保證人廖凱丞負給付之責?或

僅以債務人廖凱瑞為本案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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