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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洪勝海
  • 被告
    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法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壹佰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洪勝海 債 務 人 梁安邦即成邦企業社 梁陳秀蘭 陳蕙珍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零捌拾柒元、②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3.18、②3.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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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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