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拓良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忠
上列聲請人與興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案相對人之統一編號是否為00000000號?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本案支票三張之退票理由單。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上列聲請人與興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案相對人之統一編號是否為00000000號?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本案支票三張之退票理由單。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