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拓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忠 上列聲請人與興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案相對人之統一編號是否為00000000號?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本案支票三張之退票理由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