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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拓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忠

上列聲請人與興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案相對人之統一編號是否為00000000號?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本案支票三張之退票理由單。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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