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聲 請 人 拓良興業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進忠 上列聲請人與興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自民國( 下同) 109 年6 月21日至109 年7 月20日止248,374 元、自109 年7 月21日至109 年8 月7 日止135,944 元貨款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