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 聲請人
- 拓良興業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忠
上列聲請人與興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自民國( 下同) 109 年6 月21日至109 年7 月20日止248,374 元、自109 年7 月21日至109 年8 月7 日止135,944 元貨款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