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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74號

聲請人
拓良興業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進忠

上列聲請人與興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自民國( 下同) 109 年6 月21日至109 年7 月20日止248,374 元、自109 年7 月21日至109 年8 月7 日止135,944 元貨款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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