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13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明正 債 務 人 鄧彩凰即振鏵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